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元,依前揭法律規定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駁回其抗告。(抗告人對本件抗告費於提起抗告同時即111年10月23日亦聲請訴訟救助送抗告之第二審審理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蔡佩珊
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元,依前揭法律規定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駁回其抗告。(抗告人對本件抗告費於提起抗告同時即111年10月23日亦聲請訴訟救助送抗告之第二審審理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