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救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元,依前揭法律規定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駁回其抗告。(抗告人對本件抗告費於提起抗告同時即111年10月23日亦聲請訴訟救助送抗告之第二審審理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蔡佩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