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2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吳瓊城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鱗集水產有限公司、 李福成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本件經核債務人鱗集水產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李炯頤 已死
亡,故請提出債務人鱗集水產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公司登記事項表)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最新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最新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送達處所。
㈡提出請求利息百分之2.389之計算式及依據(即所採之基礎利率為何)。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