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54號聲請人 李宗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端仁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附表中編號2本票(票號CH453827)之票面金額即請求金
額。(依據民法202條規定,僅債務人得變更為中華民國貨幣向債權人給付)。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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