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彣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942號、101年度執字第20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彣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邱彣昕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中之1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參照)。
三、本案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分經本院各判處徒刑如附表所示,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聲請就上開犯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附表:受刑人邱彣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5│├───────┼────────┼────────┼────────┼────────┼────────┤│罪名│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9月27日│100年11月19日│100年11月20日│100年11月20日│100年11月28日││(民國)││││││├──┬────┼────────┼────────┼────────┼────────┼────────┤│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0年度速偵字第│100年度偵字第247│100年度偵字第247│100年度偵字第247│100年度偵字第247││││234號│21號、101年度偵│21號、101年度偵│21號、101年度偵│21號、101年度偵│││││字2205號│字2205號│字2205號│字2205號│├──┼────┼────────┼────────┼────────┼────────┼────────┤│最後│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事實├────┼────────┼────────┼────────┼────────┼────────┤│審法│案號│100年度簡字第370│101年度易字第63│101年度易字第63│101年度易字第63│101年度易字第63││院││3號│號│號│號│號││├────┼────────┼────────┼────────┼────────┼────────┤││判決日期│100年11月25日│101年2月17日│101年2月17日│101年2月17日│101年2月17日│├──┼────┼────────┼────────┼────────┼────────┼────────┤│確定│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0年度簡字第370│101年度易字第63│101年度易字第63│101年度易字第63│101年度易字第63││││3號│號│號│號│號││├────┼────────┼────────┼────────┼────────┼────────┤││確定日期│101年1月30日│101年3月19日│101年3月19日│101年3月19日│10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