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43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43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439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4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肆仟伍佰捌拾貳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書記官吳國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