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訴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秋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小萍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經核該不利部分為新臺幣(下同)38萬元(7,700,760-6,620,760=380,000),故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民事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書記官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