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0399號債權人全國不動產土地仲介實業行法定代理人 施姜曲 債務人 吳俐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俐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101年3月1日之依據,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及依據為何?
三、提出債務人吳俐潔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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