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字第4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簡字第4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交簡字第41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大崴上列被告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6年度偵字第9612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周大崴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周大崴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
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9612號被告曾有騫男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周大崴男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之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有騫前於民國104年間因犯公共危險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4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同年5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周大崴於106年2月16日凌晨1時至3時許,在臺中市○區○○路與文昌東四街之某友人住處,飲用啤酒之後,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3時12分許,沿臺中市○○區○○路1段由南往北方向直行欲通過興安路1段與瀋陽路之交岔路口;斯時曾有騫亦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中市○○區○○路由西往東方向直行欲通過上開交岔路口,曾有騫原應注意駕駛車輛遇閃光紅燈,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且應注意車前狀況,而依當時之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減速即貿然通過上開路口,曾有騫之自小客車因而與周大崴之機車發生碰撞,造成周大崴連人帶車倒地滑行,並失控撞及由 劉圍光 (所涉過失傷害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暫停在興安路1段270號前方路旁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貨車,周大崴因而受有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及蜘蛛網膜下腔出血併腦腫等傷害。詎曾有騫明知其駕車肇事,且致周大崴倒地受傷,竟未對周大崴進行任何救助措施,亦未報警或等待員警到場處理,即逕自駕車逃離現場。經警獲報到場處理,並將周大崴送醫救治,測得周大崴血液酒精濃度為百分之0.1173,另循線通知曾有騫到案,始查獲上情。
三、案經周大崴告訴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有騫、周大崴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一)(二)、監視器翻拍畫面2張、現場及車損照片23張、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被告周大崴之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檢驗檢查報告、被告曾有騫之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路口監視器及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1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曾有騫、周大崴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被告2人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周大崴所為,係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被告曾有騫所為,係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被告曾有騫所犯上開2罪,罪名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曾有騫有如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紀錄,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肇事逃逸罪嫌,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檢察官戚瑛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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