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32號原告 黃宥榛 被告欣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劉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本院108年度家訴字第2號民事和解筆錄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並就受告知人 張曜麟 於被告欣澔科技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於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執行費用4,000元予以扣押,惟經被告以受告知人張曜麟每月所得未超過最低生活費1.
2倍,或依執行命令說明四補充差額後,無餘額可供扣押而聲明異議,原告因而提起本件訴訟。是本件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為其聲請執行之債權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勞動法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美黛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