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小字第726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726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訴訟代理人 邱碧慶

被告 陳浩然

陳浩宇

陳薇

陳婷萱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桂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陳浩宇、陳薇、陳婷萱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陳忠義 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陳浩然、李桂香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49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陳浩宇、陳薇、陳婷萱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忠義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陳浩然、李桂香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張育誠

附表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迄日

(民國)

年息

逾期違約金

7,493元

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1.275%

自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12日止

1.4%

111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2.4%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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