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317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1722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呂宗澤   

           住同上

債 務 人  鍾金生   住○○市○○區○○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漢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分公司之存款債權,經查債務人已自第三人漢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處離職,已無薪資可扣押。固本件聲請執行標的僅餘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分公司之存款債權,惟該第三人址設新北市樹林區,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瀞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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