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店補字第12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74,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60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
縣新店市○○路○段○○○號)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602元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