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8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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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2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28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中演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886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 王森玥 對被告林中演提出傷害告訴,經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刑法第287條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告訴人提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及和解書等資料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書記官楊雅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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