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263號原告 洪華鄉 被告 陳力心
唐一貞 上列原告因本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4號被告 廖泰宇 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對於上列被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為就被告陳力心、唐一貞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及陳述。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力心、唐一貞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3日審理並辯論終結。本件原告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0年7月16日始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原告書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在卷足憑。依照首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紀凱峰法官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翁子婷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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