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司救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司救字第20號

聲請人 江欣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建雄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士司簡調字第1099號),業經聲請人撤回起訴,無庸繳納訴訟費,訴訟救助聲請顯無必要,故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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