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50號原告 張綉綉 訴訟代理人 范友騰 被告 陳威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依契約賠償新臺幣(下同)10萬元,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在臉書與四大報公開道歉,性質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原告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4,000元(1,000+3,000=4,000),扣除原告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饒金鳳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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