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財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家財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財訴字第2號原告葉○馨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簡汶珊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發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72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027元,原告僅繳納2,000元,尚應補繳26,027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李宛玲
法官王政揚法官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書記官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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