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9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2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6年3月5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及苗栗縣頭份鎮戶政事務所96年4月19日函附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林口分院出具之死亡證明書各
1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呂曾達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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