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101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1015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煜瀅

謝天時

被告 傅筱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0,24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109年6月3日、110年6月26日與原告訂立勞工紓困貸款借款契約,各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分別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6月3日起至112年6月3日止、110年6月26日起至113年6月26日止,均分36期清償,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1機動計息(目前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如未依約繳款時,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自110年11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款,被告共計尚積欠本金160,24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此外,被告雖於111年5月31日於鈞院消債調解成立,就其債務與各參與協商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111年7月起,分60期,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息,且每月10日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例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詎料被告於第一期款即未依約按時履行,依上開消債調解筆錄條款第1項第1款約定,除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外,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本人如對任一債權銀行未依本協議書清償,…,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除不得再依協商機制申請協商外,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契約定辦理。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2號調解筆錄第1項第1款、前置調解機制協議書第4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勞工紓困貸款聲明書、一般交易明細查詢、催告函、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2號調解筆錄、前置調解機制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等件為證(支付命令卷第11至21頁、本院卷第51至57頁),核與原告主張之事實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㈡兩造雖曾於111年5月31日於本院達成消債還款協議,並簽署調解筆錄為憑,然被告嗣於111年7月14日即未依約按時履行清償,則有原告具狀陳明在卷可查(本院卷第83至85頁),準此,依前該調解筆錄第1項第1款、前置調解機制協議書第4條之規定,既被告未按期還款,則未到期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原債權金融機構即原告並得回復債權金融機構之原契約條件繼續對被告訴追(本院卷70、73頁)。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及附表所示本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黃俞婷

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備註

1

63,577元

自110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1.845%

自110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利率百分之20計算。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2

96,667元

自111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845%

自111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利率百分之20計算。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合計

160,2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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