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4年度員小字第174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柒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伍佰
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洪榮謙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於
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上訴,亦有效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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