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559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簡字第559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楊安婷
被   告  李昌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萬6,835元,及自民國95年5月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1.0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2,43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因此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11月2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30萬元,惟被告自民國95年5月2日起未依約清償
,因此,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
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貸款借據暨約
定書、催收放款上檔資料及放款利率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
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具體的聲明及陳述
,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2,430元(
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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