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28號
原   告  陳雨潤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
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所
欲排除本院100年度司執讓字第1555號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之
執行債權金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