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4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孟哲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7220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752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丙○○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丙○○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如附表一遭詐騙過程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之被害人行使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一匯款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丙○○指定如附表一匯入帳號欄所示之帳戶內,再經丙○○委託帳戶名義人(均不知情)提領而取得贓款。嗣因丙○○未依約定寄送正確之商品,被害人方始知受騙;末經員警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9時15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丙○○位於苗栗縣○○市○○路○○○號11樓居所執行搜索,並扣得行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之被害人訴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本件被告丙○○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
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犯罪事實,訊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時證述、證人 梁秉睿 、 賴兆偉 、 王雨翔 、 吳文楓 、 林為政 、 謝昀憲 證述之情節相符【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220號卷(下稱偵7220卷)卷一第119至166、187至191、237至251、
379至384頁,卷二第5至13、21至31、171至175頁),並有如附表一所示匯入帳號之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寄件資料、明細資料、對話訊息紀錄、收受商品照片、被告張貼之廣告訊息、梁秉睿提領款項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之LINE對話截圖在卷可考【見偵7220卷卷一第35至40、85至101、11
5至118、124至126、151至166、253至257、267至
273、285至294、317至320、387至449頁,卷二第43至51頁,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87號卷(下稱偵887卷)第89至105、121、143至238頁,同署110年度偵字第752號卷(下稱偵752卷)第307至309、317至318、325至335、341至345、373、415至424頁】,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值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所犯各罪,其犯意各別,行為有異,應予分論併罰。
㈢按刑法第47條第1項有關累犯加重本刑之規定,不生違反憲
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參照。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以107年度苗簡字第159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2月確定,嗣於109年6月9日易服社會勞動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自均構成累犯。然審酌被告前所違犯者乃係施用毒品罪,與本案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之罪質迥異,且犯罪行為、手段、目的均不相同,尚難認為其具有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或主觀惡性重大之情形,故本院綜合斟酌各項情狀,認本案被告所為犯行,尚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爰不予加重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且具有固定
工作,竟不思尋求正當途徑賺取金錢,利用現今數位科技、資訊傳遞之便利,透過網際網路張貼不實之出售商品訊息,並借用人頭帳戶收受款項,致多位被害人因此受騙而匯款,終致財產損害,所為顯然欠缺遵法意識,對社會正常交易秩序有重大危害,應予責難;兼衡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正視己過之態度,另自 陳國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餐飲業、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32,000元至35,000元,與母親、弟弟、1名未成年子女同住,須扶養該名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4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綜衡被告所為數次犯行之時間密接、手段類似、行為動機相同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㈠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其為本案詐
欺取財犯行張貼訊息、聯絡各被害人所用之物,業經被告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144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按刑法沒收新制目的在於澈底剝奪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
使其不能坐享犯罪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而考量避免雙重剝奪,犯罪所得如已實際發還或賠償被害人者,始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故倘若犯罪行為人雖與被害人達成民事賠償和解,惟實際上並未將和解賠償之金額給付被害人,或實際犯罪所得高於民事賠償和解金額者,法院對於未給付之和解金額或犯罪所得扣除和解金額之差額部分等未實際賠償之犯罪所得,自仍應諭知沒收或追徵,始符合沒收新制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89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本案所為各次詐欺取財之行為,分別實際取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5、7至10所示之金額,業據被告於審理中供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29至13
0頁),且均未扣案;而就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犯罪所得,被告業於本院審理中與告訴人丁○○成立和解,並當庭給付部分賠償金2,000元(見本院卷第147至148頁之本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3號和解筆錄)。揆之上開說明,就被告之上開犯罪所得(附表一編號5部分則扣除已實際支付之和解金2,000元),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就附表一編號6之犯行,雖經被害人戊○○匯款10,000元至被告指定之林為政帳戶;然林為政依被告指示提領10,000元後,係將該金額交予 范煜章 ,再由范煜章轉交被告,但范煜章嗣後並未轉交等情,業據林為政證述明確(見偵卷卷二第171至175頁),而被告則始終辯稱范煜章並未將該金額交予伊等語(見偵卷卷二第193頁,本院卷第29、130頁),又遍查卷內並無任何事證可證明被告確實有自范煜章收取該次犯罪所得,是被告既未實際取得該次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5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其日常
生活所用之物,而與本案無涉一情,業據被告供述在卷(見本院卷第144頁);本院審酌該等物品均有其日常功能,難認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復查無與本案犯行有何關聯性,爰不予宣告沒收。
㈣上開於各罪刑項下宣告之多數沒收,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併執行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郁清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馮美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申惟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邦旗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被害人│匯款時間│金額│遭詐騙過程│匯入帳號│主文││號│││(新臺幣)││││├─┼───┼─────┼─────┼───────────────────┼──────────┼────────────┤│1│己○○│109年10月│8,500元│被告於109年10月11日19時許,在faceboo│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丙○○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2日16時40││kmarketplace以暱稱「 林偉 」的名義,佯│:0000000000000號帳│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分許││裝刊登販售IPHONE10的廣告,致己○○陷於│戶(戶名:梁秉睿)│徒刑壹年貳月。││││││錯誤匯款至被告指定帳戶內,己○○匯款後││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收到錯誤的商品(音響),並無法與被告聯││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繫,始知受騙。││新臺幣捌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壬○○│109年10月│8,000元│被告於109年10月2日1時許,在faceboo│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丙○○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2日2時26││kmarketplace以暱稱「林偉」的名義,佯│:0000000000000號帳│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分許││裝刊登販售IPHONE10的廣告,致壬○○陷於│戶(戶名:梁秉睿)│徒刑壹年貳月。││││││錯誤匯款至被告指定帳戶內,壬○○匯款後││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遲未收到商品,並無法與被告聯繫,始知受││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騙。││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乙○○│109年10月│20,000元│被告於109年10月22日21時許,在facebook│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丙○○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23日17時27││社團iphone/Apple商品二手世界」以暱稱「│:000000000000號帳戶│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分許││ 湯皓毅 」的名義,佯裝刊登販售IPH0NE11的│(戶名:賴兆偉)│徒刑壹年參月。││││││廣告,致乙○○陷於錯誤匯款至被告指定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戶內,乙○○匯款後遲未收到貨物,並無法││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與被告聯繫,始知受騙。││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 周士廷 │109年10月│9,000元│被告於109年10月15日22時許,在faceboo│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丙○○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15日23時9││k以暱稱「孟哲」的名義,佯裝刊登販售IP│:000000000000號帳戶│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分許││HONE的廣告,致周士廷陷於錯誤匯款至被告│(戶名:王雨翔)│徒刑壹年貳月。││││││指定帳戶內,周士廷匯款後收到空盒,並無││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法與被告聯繫,始知受騙。││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丁○○│109年10月│10,000元│被告於109年10月22日20時許,在faceboo│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丙○○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23日0時3││k社團以暱稱「湯皓毅」的名義,佯裝刊登│:000000000000號帳戶│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分許││販售IPHONE11的廣告,致丁○○陷於錯誤匯│(戶名:賴兆偉)│徒刑壹年。││││││款至被告指定帳戶內,丁○○匯款後收到錯││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誤的商品(麥克風架),並無法與被告聯繫├──────────┤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09年10月│12,000元│,始知受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23日21時8│││帳號:00000000000000│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分許│││號帳戶(戶名:吳文楓│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戊○○│109年10月│10,000元│被告於109年10月1日14時許,在faceboo│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丙○○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1日18時30││k社團「二手智慧型手機3c類商品跳蚤市場│:000000000000號帳戶│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分許││」以暱稱「 張振偉 」的名義,佯裝刊登販售│(戶名:林為政)│徒刑壹年貳月。││││││IPHONEXR的廣告,致戊○○陷於錯誤匯款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被告指定帳戶內,戊○○匯款後遲未收到商││物沒收。││││││品,並無法與被告聯繫,始知受騙。│││├─┼───┼─────┼─────┼───────────────────┼──────────┼────────────┤│7│庚○○│109年9月│5,500元│被告於109年9月30日11時許,在faceboo│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丙○○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30日11時31││k社團以暱稱「張振偉」的名義,佯裝刊登│:000000000000號帳戶│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分許││販售IPHONE7的廣告,致庚○○陷於錯誤匯│(戶名:謝昀憲)│徒刑壹年貳月。││││││款至被告指定帳戶內,庚○○匯款後收到空││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盒,並無法與被告聯繫,始知受騙。││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辛○○│109年9月│3,500元│被告於109年9月28日10時許,在faceboo│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丙○○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28日16時21││kmarketplace以暱稱「 林昱彤 」的名義,│:000000000000號帳戶│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分許││佯裝刊登販售IPHONE6S的廣告,致辛○○│(戶名:謝昀憲)│徒刑壹年貳月。││││││陷於錯誤匯款至被告指定帳戶內,辛○○匯││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款後遲未收到商品,並無法與被告聯繫,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知受騙。││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甲○○│109年10月│12,000元│被告於109年10月19日1時36分前某時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丙○○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19日1時36││在facebookmarketplace以暱稱「湯皓毅」│:000000000000號帳戶│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分許││的名義,佯裝刊登販售IPHONE11的廣告,│(戶名:賴兆偉)│徒刑壹年貳月。││││││致甲○○陷於錯誤匯款至被告指定帳戶內,││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甲○○匯款後遲未收到商品,並無法與被告││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聯繫,始知受騙。││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 黃大富 │109年9月│5,000元│被告於109年9月30日1時許,在facebook│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丙○○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30日14時52││社團「二手智慧型手機3c類商品跳蚤市場」│:000000000000號帳戶│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分許││以暱稱「張振偉」的名義,佯裝刊登販售│(戶名:林為政)│徒刑壹年貳月。││││││IPHONE7的廣告,致黃大富陷於錯誤匯款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被告指定帳戶內,黃大富匯款後收到錯誤的││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商品(其他型號之手機),並無法與被告聯││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繫,始知受騙。││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備註│├──┼──────────┼───────────────────┤│1│手機1支│型號:IPHONE11promax,搭配門號:09││││00-000000號,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2│電腦主機1臺││││││││││├──┼──────────┼───────────────────┤│3│SP隨身硬碟1臺││├──┼──────────┼───────────────────┤│4│手機1支│型號:IPHONE玫瑰金,IMEI碼:0000000000││││62833號│├──┼──────────┼───────────────────┤│5│adidas黑色衣服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