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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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重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易字第50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凉山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主文、犯罪事實及理由欄所載被告之姓名「 周涼山 」,應更正為「周凉山」。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主文、犯罪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之姓名記載「周涼山」,依起訴書及卷內事證,顯係「周凉山」之誤寫,核屬顯然錯誤,且此部分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規定,逕依職權裁定更正之。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徐毓羚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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