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六四號
原告甲○○被告 陳文周力麗 傢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蕭守田~B法官陳秋如~B法官李明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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