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侵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附民字第29號和解筆錄
原告A女法定代理人
A女之父A女之母被告 簡萬生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侵附民字第29號就本院102年侵訴字第9號妨害性自主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下午5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十二法庭不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審判長法官饒金鳳
法官陳昭筠法官吳金芳檢察官陳豐年書記官屠衛民通譯楊佳蓉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A女法定代理人
A女之父A女之母被告簡萬生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参萬陸仟元,並於民國103年5月21日下午4時前,匯款至後埔郵局戶名:A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內。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 宥恕 刑事102年侵訴字第9號簡萬生妨害性自主案件。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A女法定代理人A女之父
A女之母被告簡萬生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書記官屠衛民審判長法官饒金鳳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