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90號聲請人 黃順興 相對人 江裕翔 相對人 蔡明芳 上列聲請人黃順興因與相對人江裕翔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順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江裕翔(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蔡明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