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8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一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一所載,與附表二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12月至95年3月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一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二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志衡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附表一: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5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項│├───────┼─────────────┼─────────────┤│犯罪日期│民國94年12月21日至同年月23│94年12月20日│││日││├───┬───┼─────────────┼─────────────┤│最│法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553號│95年度訴字第553號││實├───┼─────────────┼─────────────┤│審│判決│95年3月22日│95年3月22日│││日期│││├───┼───┼─────────────┼─────────────┤│確│法院│本院│本院││定├───┼─────────────┼─────────────┤│判│案號│95年度訴字第553號│95年度訴字第553號││決├───┼─────────────┼─────────────┤││判決確│95年4月20日│95年4月20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又15日│└───────┴─────────────┴─────────────┘附表二:
┌───────┬─────────────┬─────────────┐│編號│1│2│├───────┼─────────────┼─────────────┤│罪名│搶奪│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7年6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5條第1項│刑法第33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2月8日至同年3月5日│95年2月8日至同年3月5日│││││├───┬───┼─────────────┼─────────────┤│最│法院│本院│高雄高分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1143號│95年度上訴字第1109號││實├───┼─────────────┼─────────────┤│審│判決│95年5月30日│95年9月26日│││日期│││├───┼───┼─────────────┼─────────────┤│確│法院│本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訴字第1143號│95年度臺上字第7004號││決├───┼─────────────┼─────────────┤││判決確│95年7月26日│95年12月21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否,不予減刑│否,不予減刑││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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