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489號聲請人 張玉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謝璟紳陳三妹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各自票據權利請補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針對「謝璟紳紳」部分請求本票金額「20萬元」應繳聲請費「1,000元」;「陳三妹」部分請求本票金額「50萬元」應繳聲請費「1,000元」,故應補繳聲請費「1,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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