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2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224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3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文雄┌───────────────────────────────────────────────────┐│附表:96年度除字第222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1│1000││││原: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2│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1│1000││││原: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3│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1│1000││││原: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4│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1│1000││││原: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5│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1│293││││原: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6│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1│348││││原: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7│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1│556││││原: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1│259││││原: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