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398號
檢 察 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志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14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許志明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105年度毒偵字第1457號)。
二、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
1、被告許志明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
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2、累犯:被告許志明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1年度
審易字第380號、101年度易字第5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
期徒刑3月、8月確定,上開2罪並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10月確定。被告於民國102年12月12日縮刑期滿執
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
可稽,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
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素行不良,經施以觀察勒戒處分後,五
年內又再度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
品,其前經施以觀察勒戒仍無法使其戒斷毒癮,足見其缺
乏拒用毒品之決心及悔改之意,兼以施用毒品所生危害以
自戕健康為主,及其施用次數,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書記官郭春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1457號
被告許志明男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里○○○00號
居新竹縣○○鄉○○路0段00巷00號2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現因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
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志明前因竊盜案件,分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
易字第380號、101年度易字第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8
月確定,上開2罪並經同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於民國102年12月12日執行完畢(構成累犯)。又因施用
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
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4年6月24日執行完畢釋
放出所,由本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緝字第33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仍不思悔改,於105年4月2日某時許,在新竹縣
湖口鄉某土地公廟附近,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下
稱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5年4月5日凌晨3時40分許,
因另案為警在新竹縣湖口鄉中正七街與溪北街口前緝獲,復
為警於同日清晨5時20分許得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許志明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採尿同意書、採尿室毒品人口到場採尿名冊(檢體編號:
Z000000000000)、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年4月2
6日編號UU/2016/0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
:Z000000000000)。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紀錄,
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檢察官黃嘉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曾國書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