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89號原告 劉淑惠 被告 謝正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