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交付門診病歷表影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94號原告 黃新富 被告國泰人壽保險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門診病歷表影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復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列當事人間交付門診病歷表影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萬7335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業於107年12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書記官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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