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5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151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清拔選任辯護人蘇清水律師
蘇國欽律師被告 郭美惠 選任辯護人 洪梅芬 律師
李政儒 律師 王紹雲 律師被告 林采蓉 選任辯護人 黃俊諺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2401號、108年度偵字第17912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宙○○共同犯詐欺得利罪,共柒拾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佰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
卯○○共同犯詐欺得利罪,共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陸月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
癸○○共同犯詐欺得利罪,共陸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陸月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
未扣案普士頓興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取得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零玖仟肆佰玖拾元、名濤興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取得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參仟柒佰貳拾元、拓緯興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取得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零貳仟伍佰貳拾捌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宙○○係普士頓興業有限公司(下稱普士頓公司)、拓緯興業有限公司(下稱拓緯公司)、名濤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名濤公司)(以上3公司原通訊地址原均為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除綜理該公司各項業務外,並以依勞工保險條例、勞工退休金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為該公司員工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投保勞工保險(下稱勞保)、提繳勞工退休金(下稱勞退金);及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原名中央健康保險局)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下稱健保)為其附隨義務。卯○○、癸○○2人分別於民國93年5月3日至106年2月24日、100年4月25日至105年3月31日受雇為宙○○所經營上開公司之員工,先後從事普士頓公司、拓緯公司、名濤公司之會計工作,辦理包括向勞保局、健保署申報公司員工之勞保加保(投保薪資調整)、勞退金提繳(提繳工資調整)及健保投保(投保金額調整)等業務,均為從事業務之人。其等為減少上開公司支出,竟為下列行為:
㈠宙○○、卯○○、癸○○均明知普士頓公司、拓緯公司、名濤公司
僱用勞工,為所屬勞工之雇主,並為勞工保險之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之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且月投保薪資,係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其月薪資總額,則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即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又雇主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為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第5項),提繳之退休金,由雇主按勞工每月工資總額,依月提繳分級表之標準,向勞保局申報(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且被保險人(勞工)之薪資(工資)如有調整,投保單位(雇主)應依規定通知保險人(勞保局)(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2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第2項)。投保單位(雇主)並應依規定負擔一定比率之保險費及提繳之退休金(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款、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其等明知普士頓公司、拓緯公司、名濤公司自100年3月起陸續聘僱員工卯○○、癸○○、戌○○、巳○○、酉○○、庚○○、丑○○、辛○○、申○○、寅○○、丁○○、辰○○、戊○○、天○○、地○○(原名 謝宜儒 ,102年5月22日改名地○○)、子○○、甲○○、午○○、亥○○、丙○○、未○○、壬○○、宇○○、乙○○等24人,上開勞工實際每月約定之薪資(或前3個月平均薪資)總額為如附表1「約定薪資/前3個月平均薪資」欄所示,其應申報月投保薪資及月提繳工資為如附表1「應申報月投保薪資」及「應申報月提繳工資」欄所載之金額。惟為減少投保單位普士頓公司、拓緯公司、名濤公司每月應負擔之勞保費及提繳勞退金之金額,竟由宙○○與卯○○或宙○○與癸○○共同基於意圖為普士頓公司、拓緯公司、名濤公司不法之利益,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以「高薪低報」方式,將上開24名員工之應申報月投保薪資及月提繳工資,虛偽登載為如附表1「實際申報月投保薪資」、「實際申報月提繳工資」欄所示之金額,並於如附表1「申報(受理)日」欄所示之時間,將虛偽登載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調整表)」,向勞保局提出申報加保(調整)及提繳勞退金而行使之,致有實質審查權限的勞保局承辦人員均陷於錯誤,誤認上開24名員工之月投保薪資數額、勞退金核算薪資及加保期間,並據以核算普士頓公司、拓緯公司、名濤公司、24名員工應各自分擔之勞保費用及勞退金提繳金額:
1.關於勞保費負擔部分,普士頓公司、拓緯公司、名濤公司實際負擔減少為如附表2「勞工保險申報及保險費負擔情形」中「單位實際負擔保費」欄所載之金額,因而使普士頓公司、拓緯公司、名濤公司對於上開24名員工之單位應負擔勞保費減少支出共186,862元〔詳如附表2「勞工保險申報及保險費負擔情形」中「單位短繳保費」(「單位應負擔保費」-「單位實際負擔保費」=「單位短繳保費」)欄所載金額〕。
2.關於提繳勞退金部分,普士頓公司、拓緯公司、名濤公司實際提繳減少為如附表2「勞工退休金申報及退休金提繳情形」中「單位實際提繳勞工退休金」欄所載之金額,因而減少普士頓公司、拓緯公司、名濤公司對於上開24名員工之勞退金提繳金額合計341,723元支出〔詳如附表2「勞工退休金申報及退休金提繳情形」中「單位短繳勞工退休金」(「單位應提繳勞工退休金」-「單位實際提繳勞工退休金」=「單位短繳勞工退休金」)欄所載金額〕。
以上均足以生損害於上開24名員工、勞保局管理勞工保險及勞退金業務之正確性。
㈡宙○○、卯○○、癸○○均明知普士頓公司、拓緯公司、名濤公司
為所屬勞工之雇主,屬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勞工)之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3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第6項),以受雇者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依投保金額分級表規定投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第19條),投保金額應以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工資計算(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且被保險人之所得(薪資)如有調整,投保單位應依規定通知保險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1條第1項)。投保單位並應依規定負擔一定比率之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第1款第1目)。其等明知普士頓公司、拓緯公司、名濤公司自100年3月起陸續雇用員工卯○○、癸○○、戌○○、巳○○、酉○○、庚○○、丑○○、辛○○、申○○、寅○○、丁○○、辰○○、戊○○、天○○、地○○(原名謝宜儒)、子○○、甲○○、午○○、亥○○、丙○○、未○○、壬○○、宇○○、乙○○等24人,上開勞工實際每月約定之薪資(或前3個月平均薪資)總額為如附表3「健保署核算之薪資/前3個月平均薪資」欄所示,其應申報月投保薪資為如附表3「應投保金額」欄所載之金額。惟為減少投保單位普士頓公司、拓緯公司、名濤公司每月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竟由宙○○與卯○○或宙○○與癸○○共同基於意圖為普士頓公司、拓緯公司、名濤公司不法之利益,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以「高薪低報」方式,將上開24名員工之應投保金額,虛偽登載為如附表3「實際投保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並於如附表3「申報(收文)日」欄所示之時間,將虛偽登載之「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調整申報表」,向健保署提出申報投保(調整)而行使之,致有實質審查權限之健保署承辦人員均陷於錯誤,誤認上開24名員工之月投保薪資數額及加保期間,並據以核算普士頓公司、拓緯公司、名濤公司、24名員工應各自分擔之健保費。普士頓公司、拓緯公司、名濤公司實際負擔減少為如附表4「單位實際支付保險費」欄所載之金額,因而使普士頓公司、拓緯公司、名濤公司對於上開24名員工之單位應負擔保險費減少支出共共257,627元〔詳如附表4「單位短繳金額」(「單位應負擔保險費」-「單位實際支付保險費」=「單位短繳金額」)欄所載金額〕。足以生損害於上開24名員工及健保署管理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之正確性。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㈠證人即同案被告卯○○、癸○○於偵查中之證述。
㈡證人戌○○、巳○○、酉○○、庚○○、丑○○、辛○○、
申○○、寅○○、丁○○、辰○○、戊○○、地○○(原名謝宜儒)、子○○、甲○○、午○○、亥○○、丙○○、未○○、壬○○、宇○○於偵查中之證述。
㈢證人 王儷芬 (建畿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計帳員)於偵訊中之證述。
㈣下列書證及光碟附卷可以佐證:
1.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年1月24日保納新字第10710021280號函1份(偵㈡-1卷第157至160頁)。
2.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7年1月29日健保南字第1075000000號函1份(偵㈡-1卷第163至164頁)。
3.普士頓興業有限公司作業標準書-員工核薪作業規範1份(文件編號WI-M-001,3.1版)(偵㈠卷第179至185頁)。
4.被告卯○○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1份(偵㈡-1卷第49至57頁)。
5.普士頓興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規章制度1份(偵㈡-1卷第59至81頁)。
6.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6年10月12日彰作管字第10620005196號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宙○○)自102年1月4日起至106年10月11日止之交易明細1份、彰化商業銀行永康分行108年5月22日彰永康字第1080084號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100年1月1日起至107年1月31日止交易明細1份(偵㈡-1卷第109至151頁、偵㈢-6卷第5至118頁)。
7.普士頓興業有限公司及名濤興業有限公司95年至105年之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年6月15日保費資字第10760148690號函暨所附普士頓興業有限公司及名濤興業有限公司100年1月至107年4月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名冊1份(偵㈡-1卷第207至233、237至267頁)。
8.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8年6月5日保費資字第10860130200號函暨所附普士頓興業有限公司、拓緯興業有限公司、名濤興業有限公司99年至106年之勞工保險加、調、退保表影本、線上申報表1份(偵㈢-4卷第123至451頁)。
9.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108年5月27日健保南承一字第1085012666號函暨所附普士頓興業有限公司、拓緯興業有限公司、名濤興業有限公司自99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單位保費計算明細表資料光碟1片及歷次加、退保及調整申報資料影本1份(偵㈢-5卷第5至365頁、偵㈢-5卷光碟片存放袋)。
10.被告卯○○於名濤興業有限公司100年4月至105年4月之薪資單、100年至104年之薪資表、101年7月3日「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調整表(※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調整表)」各1份(偵㈠卷第29至55頁、57至61頁、91頁)。
11.癸○○於普士頓興業有限公司100年4月至105年2月之薪資單、100年4月25日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102年2月5日「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調整表(※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調整表)」、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各1份(偵㈠卷第63至87、89、93、95頁);及癸○○之薪資明細資料60份、普士頓興業有限公司薪資明細表、支領、投保情形1份、「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調整表(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調整表)」、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停止提繳申報表)」共10份、普士頓興業有限公司100年、101年、102年、103年、104年薪資表各1份(偵㈡-8卷第9至159頁)。
12.戌○○之薪資明細資料62份、普士頓興業有限公司薪資明細表、支領、投保情形1份、普士頓興業有限公司100年、101年、102年、103年、104年薪資表各1份、「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及「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調整表(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調整表)」、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共23份(偵㈡-3卷第127至249、251、253至261、263至315頁)。
13.巳○○之薪資明細資料3份、普士頓興業有限公司薪資明細表、支領、投保情形1份、「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調整表(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調整表)」、「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停止提繳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共6份、普士頓興業有限公司100年度薪資表1份(偵㈡-5卷第275至295頁)。
14.酉○○之薪資明細資料54份、普士頓興業有限公司薪資明細表、支領、投保情形1份、「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調整表(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調整表)」、「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調整表)」、「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停止提繳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共16份、普士頓興業有限公司100年、101年、102年、103年、104年薪資表各1份(偵㈡-5卷第75至227頁)。
15.庚○○之薪資明細資料73份、名濤興業有限公司薪資明細表、支領、投保情形1份、名濤興業有限公司100年、101年、102年、103年、104年薪資表各1份、「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調整表(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調整表)」、「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調整表)」、「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調整表(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調整表)」、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調整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停止提繳申報表)」共22份(偵㈡-4卷第277至477頁)。
16.丑○○之薪資明細資料14份、普士頓興業有限公司薪資明細表、支領、投保情形1份、普士頓興業有限公司100年、101年薪資表各1份、「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調整表(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調整表)」、「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停止提繳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共8份(偵㈡-2卷第183至235頁)。
17.辛○○之薪資明細資料67份、名濤興業有限公司薪資明細表、支領、投保情形1份、拓緯興業有限公司100、10
1、102、103、104年薪資表各1份、「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調整表)」、「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調整表(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調整表)」、「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停止提繳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共12份(偵㈡-4卷第91至263頁)。
18.申○○之薪資明細資料19份、拓緯興業有限公司薪資明細表、支領、投保情形1份、拓緯興業有限公司100、101年薪資表各1份、「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調整表(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調整表)」、「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停止提繳申報表)」共12份(偵㈡-2卷第247至315頁)。
19.寅○○之薪資明細資料4份、拓緯興業有限公司薪資明細表、支領、投保情形1份、「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停止提繳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共4份、拓緯興業有限公司100年、101年薪資表各1份(偵㈡-6卷第213至233頁)。
20.丁○○之薪資明細資料18份、普士頓興業有限公司薪資明細表、支領、投保情形1份、「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調整表(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調整表)」、「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停止提繳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共6份、普士頓興業有限公司101年、102年薪資表各1份(偵㈡-5卷第309至361頁)。
21.辰○○之薪資明細資料2份、拓緯興業有限公司薪資明細表、支領、投保情形1份、「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停止提繳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共4份、拓緯興業有限公司101年薪資表1份(偵㈡-6卷第407至421頁)。
22.戊○○之薪資明細資料38份、拓緯興業有限公司薪資明細表、支領、投保情形1份、拓緯興業有限公司101年、102年、103年、104年薪資表1份、「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調整表(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調整表)」、「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停止提繳申報表)」共4份(偵㈡-3卷第13至105頁)。
23.地○○(原名謝宜儒)之薪資明細資料3份、拓緯興業有限公司薪資明細表、支領、投保情形1份、「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調整表(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調整表)」、「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停止提繳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調整表(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調整表)」共6份、拓緯興業有限公司101年薪資表1份(偵㈡-6卷第435至455頁)。
24.子○○之薪資明細資料1份、名濤興業有限公司薪資明細表、支領、投保情形1份、「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停止提繳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共4份(偵㈡-7卷第97至107頁)。
25.甲○○之名濤興業有限公司薪資明細表、支領、投保情形1份、薪資明細資料24份、「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調整表(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調整表)」、「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停止提繳申報表)」共6份(偵㈡-4卷第15至79頁)。
26.午○○之薪資明細資料32份、拓緯興業有限公司薪資明細表、支領、投保情形1份、「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調整表(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調整表)」、「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
一、二、三類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停止提繳申報表)」共13份、拓緯興業有限公司102年、103年、104年薪資表各1份(偵㈡-7卷第223至319頁)。
27.亥○○之薪資明細資料57份、名濤興業有限公司薪資明細表、支領、投保情形1份、名濤興業有限公司100年、101年、102年、103年、104年薪資表各1份、「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調整表(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調整表)」、「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調整表)」、「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停止提繳申報表)」、「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調整表共21份(偵㈡-3卷第351至519頁)。
28.丙○○之薪資明細資料38份、普士頓興業有限公司薪資明細表、支領、投保情形1份、「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調整表(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調整表)」、「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停止提繳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共10份、拓緯興業有限公司102年、103年、104年薪資表各1份(偵㈡-6卷第15至117頁)。
29.未○○之薪資明細資料21份、名濤興業有限公司薪資明細表、支領、投保情形1份、「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調整表(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調整表)」共6份、名濤有限公司104年薪資表1份(偵㈡-7卷第121至177頁)。
30.壬○○之薪資明細資料20份、普士頓興業有限公司薪資明細表、支領、投保情形1份、「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調整表(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調整表)」、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共13份、普士頓興業有限公司104年薪資表1份(偵㈡-6卷第131至199頁)。
31.宇○○之薪資明細資料18份、拓緯興業有限公司薪資明細表、支領、投保情形1份、「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調整表(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調整表)」、「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停止提繳申報表)」共10份、拓緯興業有限公司104年薪資表1份(偵㈡-7卷第23至83頁)。
32.天○○之薪資明細資料25份、拓緯興業有限公司薪資明細表、支領、投保情形1份、「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調整表(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調整表)」、「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
一、二、三類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停止提繳申報表)」、「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共10份、拓緯興業有限公司101年、102年、103年薪資表各1份(偵㈡-6卷第317至393頁)。
33.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8年8月6日健保南字第1080000000號書函暨所附其核定之酉○○等36人投保金額明細1份(偵㈢-7卷第5至99頁)。
34.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8年10月2日保納行一字第00000002720號函暨所附普士頓興業有限公司、拓緯興業有限公司、名濤興業有限公司員工原申報與應申報投保薪資、保險費(含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明細表及原申報與應申報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提繳退休金金額明細表1份(偵㈢-7卷第251至345頁)。
35.100年1月1日施行至105年5月1日施行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共6份(偵㈡-2卷第61至71頁)。
36.100年1月1日起適用至105年5月1日起適用之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及就業保險保險費合計之被保險人與投保單位分擔金額表共8份(偵㈡-2卷第79至109頁)。
37.100年1月1日施行至104年7月1日施行之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共5份(偵㈡-2卷第115至123頁)。
38.100年1月1日實施至105年1月1日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負擔金額表(三)共8份(偵㈡-2卷第149至163頁)。
39.普士頓公司、拓緯公司、名濤公司不實申報勞保投保薪資、勞退月提繳工資明細表;短繳勞保保險費、勞工退休金金額明細表;不實申報健保投保金額明細表;短繳健保保險費金額明細表(偵㈣卷第67-112頁)。
40.普士頓興業有限公司103年12月11日會議紀錄1份(偵㈢-3卷第112至114頁)。
㈣被告宙○○、卯○○、癸○○於偵訊中之供述,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三、補充說明部分㈠如附表1編號29部分,原起訴書附表1編號29「申報(受理)
日」欄所載日期為「102.02.06」,惟依卷附「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調整表)」(偵㈢-4卷第187頁)所載應為102年2月5日;另如附表1編號45部分,原起訴書附表1編號45「申報(受理)日」欄所載日期為「104.06.22」,惟依卷附「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調整表)」(偵㈢-4卷第195頁)所載應為104年6月18日,均應補充更正。
㈡如附表1編號28員工辛○○部分,原起訴書附表1編號28「經
辦人」欄註記「未列」。惟查,依卷附「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調整表)」(偵㈢-4卷第395頁)所載,雖經辦人印章欄為空白。然與附表1編號28員工辛○○同日申報投保薪資調整之附表1編號27員工癸○○及編號29員工戌○○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調整表)」(偵㈢-4卷第187頁)上經辦人印章欄係蓋用被告癸○○之印章,且2份申報文書之申報日記載及受理日期戳均相同,筆跡亦相似,應係同時申報,故本院認定如附表1編號28員工辛○○部分之經辦人亦為被告癸○○。
另如附表3編號30員工辛○○部分,原起訴書附表3編號30「經辦人」欄註記「未列明」。惟查,依卷附「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調整申報表」(偵㈢-5卷第203頁)所載,雖經辦人印章欄為空白。然與附表3編號28員工辛○○同日申報投保薪資調整之附表3編號29員工癸○○、戌○○,及附表3編號31員工庚○○之「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調整申報表」(偵㈢-5卷第59頁、第307頁)上經辦人印章欄均係蓋用被告癸○○之印章,且3份申報文書之申報日記載及受理日期戳均相同,筆跡亦相似,應係同時申報,故本院認定如附表3編號30員工辛○○部分之經辦人亦為被告癸○○。
㈢如附表1編49、附表3編號52之員工乙○○部分,本案雖無乙
○○之筆錄及經匯整之文書資料,惟員工乙○○部分確實有如附表1編49、附表3編號52所載之申報,及短繳如附表2編號58、附表4編號58所列金額,有卷附「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偵㈢-4卷第143頁)、「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偵㈢-5卷第95頁)各1份,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8年10月2日保納行一字第00000002720號函附乙○○原申報與應申報投保薪資、保險費明細表(偵㈢-7卷第269頁)、乙○○原申報與應申報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提繳退休金金額明細表(偵㈢-7卷第315頁)各1份,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8年8月6日健保南字第1080000000號書函附之健保署核定乙○○投保金額明細(偵㈢-7卷第17頁)1份可證,是此部分犯罪事實應可認定。
㈣另被告宙○○於偵查中曾主張其對被告卯○○、癸○○上開犯行並
不知情,並提出被告卯○○事後認錯之會議紀錄及譯文,嗣於本院審理中始自白犯行。本院認應以其於本院審理中認罪之自白較為可採,理由略述如下:
1.本件上開3家公司之發放薪資方式係部分轉帳,部分發現金等情,業據證人戌○○、酉○○、庚○○、丑○○、辛○○、申○○、丁○○、辰○○、午○○、亥○○、丙○○、壬○○、宇○○等人供明在卷,並有卷附作業標準書可憑。
2.證人即上開公司員工 林翊涵 於偵查中亦證稱公司薪資分兩部分,一部分領現金,一部分轉帳。轉帳部分是投保金額。勞保局來稽查後公司就陸續調薪,可是後來調了2、3次就沒有調了。卯○○跟她說因為宙○○覺得划不來,薪資如果一直調高,公司要負擔比較高的勞健保及勞退費用(偵㈡-5第238頁)。被告卯○○於偵查中亦供稱申報都是依被告宙○○指示調整申報,薪資總表每月會給被告宙○○看,薪資是匯款(轉帳)加現金,被告宙○○說投保多少就是匯多少,差額就是給現金(偵㈠卷第132頁);資料有寄給被告宙○○看(偵㈠卷第168頁),再由宙○○的個人帳戶作為薪資帳戶轉帳給員工(偵㈠卷第169頁),領現金的部分則需簽收單據,之後交給被告宙○○(偵㈠卷第169頁)。薪資轉帳前,她會以電子郵件寄給被告宙○○看。後來在會議中因老闆事前同意,事後又反悔,身為特助她不可能在所有員工面前說老闆出爾反爾,所以是情勢所逼。她是依照員工核薪表作業標做的(偵㈡-1卷第38頁)。亦即,上開公司係以轉帳薪資部分作為勞、健保及勞退金之投保薪資,且薪資總表會以電子郵件寄給被告宙○○看。是被告宙○○應不可能不知情。
3.另依卷附扣案之被告卯○○(EleanKuo)寄予被告宙○○( 羅總 -內部-現用)電子郵件之員工薪資明細表(偵㈢-1卷第175至239頁),亦明顯可見員工薪資係分為現金及轉帳2部分。苟本件係被告卯○○自作主張,被告宙○○事先不知情,則被告卯○○將上開員工薪資明細表寄予被告宙○○,豈不是反而會遭被告宙○○發現?被告宙○○長期核閱員工薪資明細表及發放薪資,何以未曾發覺?足認被告卯○○上開所述申報都是依被告宙○○指示調整申報,薪資總表每月會給被告宙○○看,薪資是匯款(轉帳)加現金,被告宙○○說投保多少就是匯多少,差額就是給現金等語,應可採信。
4.參諸薪資核發為公司經營之重要人事成本,員工勞、健保費及勞退金提繳亦為公司經營之重要人事成本,被告宙○○為上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及經營者,應不可能置之不理,任由被告卯○○自行制定作業標準書,同時以現金及轉帳方式核發,並以轉帳薪資之金額作為申報員工勞、健保費及勞退金提繳之依據。況且,被告卯○○僅係受雇任職之上班族,若非老闆指示,並無自行制定作業標準書,大費周章以現金及轉帳方式核發員工薪資,並違法以轉帳薪資之金額作為申報員工勞、健保費及勞退金提繳之依據,降低公司經營成本之犯罪動機。
5.綜上,本院認被告宙○○於偵查中否認犯罪之供述,並不足採。本件應以被告宙○○於本院審理中認罪之自白較為可採,附此說明。
四、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1.被告等人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2項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0日生效。其法定刑由「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提高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爰就被告等人於103年6月20日修正生效前之行為(即附表1編號1至39、附表3編號1至41部分),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之規定。
2.被告等人行為後,刑法第215條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上開法條於72年6月26日後均未修正,故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且其罰金數額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提高為30倍。本次修法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並無新舊法比較問題。
㈡核被告核被告宙○○、卯○○、癸○○等3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
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即附表1編號1至39、附表3編號1至41部分)、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即附表1編號40至53、附表3編號42至57部分)等罪。
㈢被告宙○○分別與被告卯○○或被告癸○○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為共同正犯。被告等人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均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等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為整體詐欺得利行為之一部分,其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為與詐欺得利行為重疊,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修正前(後)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修正前(後)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處斷。
㈣罪數
1.本件被告3人自100年3月29日起至105年9月20日止,於如附表1「申報(受理)日」欄所示之時間,將虛偽登載之上開文書,向勞保局提出申報投保(調整)及提繳勞退金而行使之;另於如附表3「申報(收文)日」欄所示之時間,將虛偽登載之上開文書,向健保署提出申報投保(調整)而行使之。被告3人所為上開多次申報行為之罪數認定如下:
⑴被告等人於上開申報日期所為之申報行為即係其等行使
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得利犯行,故應以每次申報行為為一罪。
⑵同一日申報時之同一張申報文書上雖同時列有數名員工,仍屬單一申報行為。
⑶同一日申報時,雖以不同申報文書申報不同公司員工,
惟普士頓公司、拓緯公司及名濤公司雖為不同公司,然登記負責人及實際經營者均為被告宙○○,且依卷附上開向勞保局、健保署申報文書所載,其申報時之通訊地址原均為臺南市永康區(前臺南縣○○市○○○路000巷00弄00號,且係由被告卯○○或癸○○中之一人負責同時申報上開3家公司員工之勞、健保,足認其於同日申報上開3家公司員工勞、健保之多次犯行,時間緊接,且係基於減少同一公司集團支出所為,在刑法評價上各個行為之獨立性薄弱,難以強行割裂,應係數個同種舉動之反覆施行,應包括予以評價為同一行之接續犯,屬包括一罪。⑷被告等人於每次申報後利用勞保局、健保署承辦人員之
錯誤,每月詐得減少支付勞保保險費、提繳勞退金、健保保險費之財產上不法利益,係基於同一次減少支出之詐欺申報所為,在刑法評價上各個行為之獨立性薄弱,難以強行割裂,應係數個同種舉動之反覆施行,亦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⑸另被告等人向勞保局申報投保(調整)勞保、提繳勞退
金及向健保署提出申報投保(調整)健保,其申報行為係向不同機關行使,所侵害之法益不同,應屬數罪。
2.從而,本案被告3人上開所為之罪數如下:⑴本件被告等人如附表1(向勞保局申報)所示犯行部分
,申報次數為53次,惟其中編號4(偵㈢-4卷第169頁)、5(偵㈢-4卷第287頁);編號6(偵㈢-4卷第173頁)、7(偵㈢-4卷第289頁);編號9(偵㈢-4卷第175頁)、10(偵㈢-4卷第385頁);編號13至16(偵㈢-4卷第0
00、177、389、353、293頁);編號21至23(偵㈢-4卷第181、357、297頁);編號27至29(偵㈢-4卷第187、395頁);編號30、31(偵㈢-4卷第397、251頁);編號33、34(偵㈢-4卷第361、255頁);編號36、37(偵㈢-4卷第399、299頁);編號38、39(偵㈢-4卷第189、301頁);編號41、42(偵㈢-4卷第193、403頁);編號43至45(偵㈢-4卷第405、303、195頁);編號50、51(偵㈢-4卷第197、305頁)係同日申報,同日受理,依上開四、㈣1.⑶說明,屬同一罪,故共35罪。其中6罪為被告宙○○與被告卯○○共犯;另29罪為被告宙○○與被告癸○○共犯。
⑵本件被告等人如附表3(向健保署申報)所示犯行部分
,申報次數為57次,惟其中編號6(偵㈢-5卷第35頁)、7(偵㈢-5卷第293頁);編號9(偵㈢-5卷第41頁)、10(偵㈢-5卷第173頁);編號13至16(偵㈢-5卷第4
3、179、177、297頁);編號22(偵㈢-5卷第51頁)、23(偵㈢-5卷第303頁);編號29至31(偵㈢-5卷第59、203、307頁);編號32(偵㈢-5卷第205頁)、33(偵㈢-5卷第309頁);編號38(偵㈢-5卷第209頁)、39(偵㈢-5卷第317頁);編號40(偵㈢-5卷第71頁)、41(偵㈢-5卷第319頁);編號42(偵㈢-5卷第77頁)、43(偵㈢-5卷第213頁);編號44(偵㈢-5卷第81頁)、45(偵㈢-5卷第215頁);編號46至48(偵㈢-5卷第8
5、217、321頁);編號53(偵㈢-5卷第99頁)、54(偵㈢-5卷第327頁)係同日申報,同日受理,依上開四、㈣1.⑶說明,屬同一罪,故共41罪。其中7罪為被告宙○○與被告卯○○共犯;另34罪為被告宙○○與被告癸○○共犯。
㈤爰審酌被告3人之品行;未能遵守法規義務正常經營公司,竟
為減省上開公司之支出而投機為上開犯行,破壞國家勞保、勞退金、健保制度之正常運作,並損及員工之權益;其各人、各次短繳之金額雖微,惟長期累積之金額非少;被告宙○○為上開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及實際經營者,位於犯罪之主要地位;被告癸○○參與次數雖多,惟其僅係單純受雇之員工,為微薄薪資而工作,受指派從事申報文書業務致觸法網;被告卯○○參與次數雖較少,且係依公司作業標準處理申報業務,惟其尚負責員工薪資發放轉帳及向被告宙○○報告業務,對案情瞭解及參與程度較被告癸○○深入,被告癸○○亦僅係接手業務延續被告卯○○之作業模式;被告宙○○已代表上開公司與員工戌○○、巳○○、酉○○、丑○○、申○○、寅○○、丁○○、辰○○、天○○、地○○、子○○、甲○○、午○○、丙○○、未○○、壬○○、乙○○、庚○○等人成立和解,賠償上開員工損害,有卷附和解書及匯款回條聯可參(本院卷㈡第11至91頁、第351至356頁)。被告宙○○亦已依本院105年度新勞小字第8號民事判決及勞保局106年4月7日保退二字第10610050610號函提繳12,100元至員工即被告癸○○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帳戶,有卷附本院105年度新勞小字第8號民事判決、勞保局上開函及匯款回條聯可參(本院卷㈡第193至207頁)。至於員工卯○○、癸○○、亥○○、戊○○、宇○○、辛○○部分,除卯○○無和解意願外,其餘均經通知和解未果,亦有卷附存證信函及尚未經上開員工簽名之和解書可參(本院卷㈡第209至259頁)。另上開公司亦已分別依健保署通知繳納保險費差額,有卷附健保署函及繳款單可參(本院卷㈡第261至331頁)。被告宙○○雖尚未與全部員工達成和解,惟已足認其行為後有盡力填補犯罪所生損害之意;暨被告3人於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及被告宙○○於本院審理時所述其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從事商業,家中生活狀況小康,孩子均已經成年,沒有父母需要撫養,但需要幫忙照顧現80幾歲,無法正常活動之岳母,需要幫忙支付生活支出;被告卯○○於本院審理時所述其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現從事會計工作,家中生活狀況一般,有1個19歲小孩,現在念大學,生活費用由她負擔。家中父母親分別為75歲、72歲也是由她們負擔撫養,兄弟姊妹每個月都要固定給父母親生活費用;被告癸○○於本院審理時所述其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現擔任公司財務人員,有一個8歲小孩,需負擔小孩教育費用及生活費用,還有夫妻雙方的父母要撫養。父母親都65歲,現在均已經退休等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被告3人所處上開數刑定其應執行刑時,本院係審酌綜合考量
被告3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審酌各罪間之關係,係為達成減少上開同一集團公司之費用支出而長期反覆為不實申報行為,數罪所侵害之法益相類、對法益侵害尚無加重效應,亦非不可回復,及行為時間、空間密接、各罪間之獨立程度低,而酌定其應執行刑。另被告癸○○犯罪次數雖多,惟其僅係單純受雇而依公司作業模式而機械式為反覆業務行為,由其人格與各罪間之關係觀察,行為次數意義不大;至於被告卯○○參與次數雖較少,惟由其人格與各罪間之關係觀察,被告卯○○對犯行瞭解及參與程度較深入,可非難性較高。從而,本院定應執行刑時,就居於主導地位之被告宙○○酌定較高之執行刑;被告卯○○次之;至於被告癸○○則其行為次數雖較被告卯○○多,仍酌定較低之執行刑,俾免僅由行為次數之機械式數字論斷,以符合裁判之實質公平,附此說明。
五、緩刑㈠被告宙○○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犯罪後已深知悔悟,並盡力填補損害,本院認其經此科刑教訓後,當益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勵來茲,而啟自新。又被告宙○○上開犯行,顯係欠缺守法之正確觀念,為強化其法治概念,使其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命被告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6月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且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能予以適當督促,以期符合本件緩刑目的。
另本院併諭知其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6月內向公庫支付200萬元,以警惕其為減省上開公司支出成本而以投機方式為上開犯行。
㈡被告卯○○、癸○○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等為就業謀生而為上開犯行,犯罪後均已深知悔悟,本院認其等經此科刑教訓後,當益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受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各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來茲,而啟自新。又其等上開犯行,顯係欠缺守法之正確觀念,為強化其法治概念,使其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命被告卯○○、癸○○均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6月內各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且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能予以適當督促,以期符合本件緩刑目的。
六、沒收㈠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
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等人行為後(除附表3編號57外)刑法第38條之1於104年12月30日增訂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本件關於沒收之規定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增訂後之規定。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行為人以外
之法人,因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犯罪所得計算如下:
1.本件普士頓公司、名濤公司及拓緯公司所短繳如附表5所示之金額,為被告等人為上開公司實行違法行為,上開公司因而取得之犯罪所得。
2.關於短繳健保保險費部分,普士頓公司、名濤公司及拓緯公司已分別依健保署通知繳納保險費差額34,277元、100,772元、32,859元,有卷附繳款單可參(本院卷㈡第331、
282、304頁)。因計算基準不同,依起訴之犯罪事實,普士頓公司、名濤公司及拓緯公司尚餘犯罪所得為25,472元、50,071元、14,176元。
3.普士頓公司短繳之勞退金部分已分別與員工和解,共支付72,377元(本院卷㈡第107、111、115、119、131、145、
157、169、181頁)。另依本院105年度新勞小字第8號民事判決及勞保局106年4月7日保退二字第10610050610號函提繳12,100元至員工即被告癸○○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帳戶(本院卷㈡第193頁),合計84,477元(已逾其所短繳之77,299元),而無犯罪所得;名濤公司短繳之勞退金部分已分別與員工和解,共支付183,598元(本院卷㈡第11、2
3、35、351頁),尚短繳33,410元,為犯罪所得;拓緯公司短繳之勞退金部分已分別與員工和解,共支付11,669元(本院卷㈡第47、59、71、83、95頁),尚短繳35,747元,為犯罪所得。
4.綜上,本案未扣案之普士頓公司取得之犯罪所得109,490元、名濤公司取得之犯罪所得133,720元、拓緯公司取得之犯罪所得102,528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㈢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第1項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院審酌普士頓公司、名濤公司及拓緯公司之際負責人均為被告宙○○,且其登記負責人亦均為被告宙○○,有上開公司基本資料可參。被告宙○○既已為本案訴訟當事人並參與審理程序之進行,本件尚無必要再依職權裁定命該上開公司參與沒收程序,附此說明。
㈣另被告宙○○具狀請求本院命其將尚未成立和解部分之短繳
勞退金及勞保費提繳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勞保局或宣告沒收部分,因本院恐依起訴犯罪事實之計算基準與勞保局之行政管理計算基準差異而使應提繳之金額有落差,且提繳人為非本案當事人之上開公司,爰不命其提繳,逕予宣告沒收,併此說明。
㈤本件宣告沒收犯罪所得之金額,係以起訴犯罪事實範圍為計
算基準。因上開公司就上開員工每次應繳交之負擔金額,依各員工薪資所得與法規規定之應負擔比例計算結果並非整數,逐次加總後顯有落差,故上開沒收之整數金額僅係依據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規定估算認定之,併此說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8條、第216條、第215條、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2項、(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修言提起公訴;檢察官己○○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4(如附件)附表5:
短繳勞保保險費短繳勞工退休金短繳健保保險費合計(新臺幣)普士頓公司84,018元77,299元59,749元221,066元名濤公司50,239元217,008元150,843元418,090元拓緯公司52,605元47,416元47,035元147,056元合計186,842元341,723元257,627元786,212元註:
1.普士頓公司已依健保署通知繳納保險費差額34,277元,尚短繳25,472元;另短繳之勞退金部分已分別與員工和解,共支付72,377元。且已提繳12,100元至員工即被告癸○○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本院卷㈡第193頁),合計84,477元(已逾其所短繳之77,299元);與短繳勞保保險費84,018元,合計短繳109,490元為應沒收之犯罪所得。
2.名濤公司已依健保署通知繳納保險費差額100,772元,尚短繳50,071元;另短繳之勞退金部分已分別與員工和解,共支付183,598元,尚短繳33,410元;與短繳勞保保險費50,239元,合計短繳133,720元為應沒收之犯罪所得。
3.拓緯公司已依健保署通知繳納保險費差額32,859元,尚短繳14,176元;另短繳之勞退金部分已分別與員工和解,共支付11,669元,尚短繳35,747元;與短繳勞保保險費52,605元,合計短繳102,528元為應沒收之犯罪所得。
附表6:卷宗代號對照表編號卷宗名稱代號1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1860號偵查卷偵㈠卷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2401號偵查卷第1宗偵㈡-1卷3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2401號偵查卷第2宗偵㈡-2卷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2401號偵查卷第3宗偵㈡-3卷5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2401號偵查卷第4宗偵㈡-4卷6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2401號偵查卷第5宗偵㈡-5卷7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2401號偵查卷第6宗偵㈡-6卷8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2401號偵查卷第7宗偵㈡-7卷9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2401號偵查卷第8宗偵㈡-8卷10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2242號偵查卷第1宗偵㈢-1卷11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2242號偵查卷第2宗偵㈢-2卷1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2242號偵查卷第3宗偵㈢-3卷13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2242號偵查卷第4宗偵㈢-4卷1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2242號偵查卷第5宗偵㈢-5卷15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2242號偵查卷第6宗偵㈢-6卷16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2242號偵查卷第7宗偵㈢-7卷17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2242號偵查卷第8宗偵㈢-8卷18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2242號偵查卷第9宗偵㈢-9卷19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912號偵查卷偵㈣卷20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514號刑事卷宗第1宗本院卷㈠21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514號刑事卷宗第2宗本院卷㈡22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514號刑事卷宗第3宗本院卷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