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小字第318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彰小字第318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劉憶如
訴訟代理人  楊順宏
被   告  楊場貴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彰小字第318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0,767元,及自民國94年11月0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12月07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8,681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2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01月1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月給付新台幣60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150元(含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及公示
送達登報費新台幣1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2年12月25日書立現金卡申
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原告申請取得:㈠「好康代償方
案」:貸款金額新台幣(下同)80,000元,以年利率11%固
定計息,貸款金額自撥款日之次月相對日起,依年金法分50
期按月攤還本息,若有遲延,則分別依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
算違約金。㈡現金卡:核准貸款金額30,000元,約定貸款動
用期限自原告核准日起為期一年,以年利率17%按月固定計
息,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金額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
詎被告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惟就
上開二筆借款,分別自94年11月06日、94年12月22日起即分
文未繳,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
約金,屢經催討,不獲置理,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現金卡申請書暨約定
書、放款主檔查詢、現金卡帳戶帳卡明細查詢、現金卡帳戶
基本資料查詢等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並未到
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供斟酌,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魏嘉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