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債務人 林三祺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蔡政宏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周紹義黃桂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以如附件所示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裁定乙份在卷足憑。次查,債務人之資產,經本院依職權:(一)於106年4月6日及同年5月23日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列印。(二)調取債務人105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得知債務人之財產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里0000000號房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債務人所有上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自應有予變價之必要。是本院於106年9月1日將債務人資產表、清算財團財產處分草案以書面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後,經斟酌清算財團財產之性質、及有表示之債權人意見後,作成如附件所示債務人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案暨附表乙份,以供後續變價程序及終結清算程序之準繩,爰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債務人林三祺(Z000000000)
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案暨附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