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花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乙○○原告戊○○法定代理人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
張照堂 律師被告丁○○上列被告因96年度花交簡字第16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丁○○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花蓮簡易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蕭一弘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