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5457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戴安妤 債務人 李常蕎李碧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玖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陸仟肆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新臺幣壹佰玖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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