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6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麗卿 上訴人與 許文祥 、 許裕偉 、 許泰嘉 因110年度訴字第66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5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