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基簡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簡字第389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薛鈞 被告 郭秀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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