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6年度營簡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營簡字第680號
原   告 立新汽車修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九日上午九時四
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森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俊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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