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交上易字第2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二八八號
上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五五九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二七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又第一審判決書事實欄第一項第一行最後二字將「 卓蘭 」誤為「著蘭」,應予更正,併此敘明。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林輝煌法官劉榮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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