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317號上訴人 黃郁棻 訴訟代理人 賈世民 律師被上訴人 黃權銓 訴訟代理人 廖宜祥 律師追加被告方 林玉招 上列當事人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9年4月3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6法庭另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就 方林玉 招究係追加為原告;抑或追加為被告部分,於開庭前向本院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吳國聖法官許旭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