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681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許佩婷

選任辯護人徐國楨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097號、第9122號、第15503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13年度偵字第6970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書記官戴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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