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681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許佩婷
選任辯護人徐國楨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097號、第9122號、第15503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13年度偵字第6970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書記官戴筑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681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許佩婷
選任辯護人徐國楨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097號、第9122號、第15503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13年度偵字第6970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書記官戴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