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0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0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羅雅齡 相對人即債務人 朱曼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壹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肆佰伍拾壹元,按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1080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001│10,460元│民國108年7月3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1.71│││││││├──┼─────────┼─────────┼──────┼────────┤│002│116,991元│民國108年7月3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