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4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毒品案件遭羈押,現法院審理程序已終結,聲請人對案情亦均坦承,且同案被告已獲准具保停止羈押,而聲請人與同案被告所犯罪行相同,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聲請人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七日訊問聲請人後,認其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等犯罪罪嫌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同日裁定羈押,並於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裁定自同年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聲請人雖已經本院於同年二月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惟尚未終局確定,前開羈押之原因依舊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之審判或執行,且無法以具保或其他強制處分代替羈押,而仍有羈押之必要,此外,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事,聲請人所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八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楊蕙芬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