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1號原告 朱碧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庭誼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2,6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