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邱家銘選任辯護人莊志成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家銘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05年4月1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邱家銘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依卷存事證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罪係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第一審法院就所涉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有事實足認有畏重刑而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5年1月1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5年4月14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於105年4月8日訊問被告後,依被告供述內容,並審酌卷內相關卷證資料,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罪係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第一審法院就所涉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因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被告為規避刑罰執行之可能性增加,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案件尚未經判決確定,非予羈押顯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順利進行。本院考量被告所涉殺人罪嫌剝奪被害人生命,嚴重危害社會秩序,並斟酌國家社會公益及被告之基本權利,為實現國家刑罰權,因認被告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5年4月1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梁宏哲
法官何俏美法官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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