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四三四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風景區管理所因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四三四號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佰捌拾玖萬零柒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折合新台幣貳萬捌仟叁佰陸拾伍元,上訴人僅繳納壹仟肆佰壹拾玖元,尚須補繳新台幣貳萬陸仟玖佰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吳進寶~B法官陳建中~B法官曾吉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黃俊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