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司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司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司字第209號聲請人 陳世榮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三十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聲報就任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93號備查在案,茲因營利事業所得稅尚在稽徵機關審核中,故尚未完結清算,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字第93號案卷,核閱屬實,聲請人於民國110年3月30日就任清算人,嗣因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請求展期清算,核聲請人向本院所為之聲請,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故本件清算期間應准自110年9月30日起展延6個月至111年3月30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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